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地質勘查市場準入條件,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促進地質勘查工作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制定《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質勘查工作,應依照本辦法進行注冊登記,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第三條 地質勘查資質根據地質勘查專業(yè)性質分類,按照地質勘查能力水平要求注冊登記。
地質勘查資質的專業(yè)分類和注冊登記條件另行發(fā)布。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地質勘查資質的注冊登記機關。
國土資源部的職責范圍:
(一)海洋地質調查、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及航空地球物理勘查、航空遙感地質勘查的地質勘查資質的注冊登記;
(二) 全國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信息的匯總、公開、提供查詢服務;
(三) 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及全國地質勘查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
(一)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地質勘查資質的注冊登記;
(二) 行政管轄區(qū)內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信息的匯總、公開、提供查詢服務;
(三) 行政管轄區(qū)內地質勘查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地質勘查資質申請人,應當是直接從事地質勘查工作的企業(yè)或者事業(yè)單位,除應具有法人資格外,還應符合地質勘查的條件要求。
第六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申請人應當向注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 地質勘查資質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 法人證明文件或復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或復印件;
(四) 資產證明文件或復印件;
(五) 技術人員清單及高級、中級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 主要勘查儀器設備清單;
(七) 注冊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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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