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轉讓申請的受理
⒈轉讓審批機關在受理轉讓申請之前,應核點申請材料的數(shù)量、來源、質量是否符合要求。轉讓申請材料除包括轉讓申請書及要求附具的證明材料、證件、文件的復印件、轉讓合同文本外,還應附轉讓申請報告,說明轉讓的原由,以使審批機關對轉讓項目有個總體的了解。
?、厕D讓一個探礦權的部分勘查區(qū)域或采礦權的部分開采區(qū)域時,須先征得原登記機關同意,并辦理相應的探礦權或采礦權的變更分立登記后,再向轉讓審批機關提交轉讓申請。
?、成暾堔D讓的探礦權或采礦權的有效期已不足以完成轉讓轉讓審批或不足以開展相應勘查、開采工作的,轉讓申請人廳同時或提前向(原)勘查或采礦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延續(xù)登記。
⒋轉讓申請人在提交轉讓申請材料的同時,應提交受讓人申請的全部材料。在審查轉讓申請時,也同時審查受讓人的登記申請。
?、捣仙鲜鲆蟮纳暾埐牧?,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請材料,不予受理。
二、關于審查與簽批
審批程序包括審查、審核和簽批三個程序。審查的內容主要是轉讓條件、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合同書的關鍵條款及受讓人的資質條件等。轉讓申請人或受讓人有一方不符合全部規(guī)定條件的,均不能獲準轉讓。
?、逄降V權轉讓申請的審查
?、鞭D讓探礦權必須同時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五個條件。
?、病霸诳辈樽鳂I(yè)區(qū)內發(fā)現(xiàn)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或經批準的儲量報告作為證明。必要時可由轉讓審批機關向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行文核實。
?、场巴瓿勺畹涂辈橥度搿保氂赊D讓申請人提交工作量清單和單位會計報表作為證明。必要時可由轉讓審批機關向原登記機關或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
⒋“探礦權權屬無爭議”,須由轉讓審批機關向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
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付款收據(jù)或收據(jù)復印件加蓋收款登記機關印章作為證明。1998年2月12日前獲得探礦權的除外。
?、掇D讓屬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轉讓申請人須提交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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