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李華在擔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多家公司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累計人民幣近1648萬元。
2011年8月3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jīng)理李華涉嫌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華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還查明,李華有自首和立功、積極退還全部贓款贓物等情節(jié)。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外,對追回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全部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