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邢世平證實了當天下午撥打王朝電話,通話清單顯示王朝接聽邢世平電話時使用的是被搶手機的事實”
“14時30分許,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莊新樂附近使用所搶手機接聽邢世平打來的電話,邢世平催促王朝趕去處理交通事故。”
這是法院判決書上寫的,我們可以看到這些信息都表達的一個意思,王朝并沒有用搶來的手機打出過電話或者發(fā)過短信,否則法院一定會把打出或者發(fā)短信作為有力的證據(jù)的?,F(xiàn)在的證據(jù)僅僅顯示王朝通過搶來的手機接聽朋友的電話。
這就很奇怪了,相當奇怪。既然是12點左右搶劫得來的電話,既沒有打出去過有沒有發(fā)過短信。朋友是怎么知道這個搶來的電話號碼的呢???
“期間,王朝將所搶手機送給朋友底某,底某將手機交其子史某使用。案發(fā)后該手機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搶劫以后用搶來的手機接聽電話很不符合邏輯,再把搶來的手機送人,這就更加的不符合邏輯了。
這案子不簡單。我有一種惡心的感覺,中國太可怕了!
王朝是用自己的卡插入被搶手機的,就這么簡單! 按照這個軌跡是完全可以判刑的,維持原判沒有問題。但是控方應該給出其他更加有說服力的證據(jù),此案需要說明的地方還很多!
電信查記錄,怎么可能查到手機的型號,只能通過手的機號碼來證實哪個手機接的哪個電話啊。即使王朝把卡換到被搶手機,電信部門的記錄仍然會是王朝的電話,不可能是被搶手機的。
即使電信部門真的很牛,連客戶換了手機都知道。
那么我只想為為什么王朝要把自己的卡放到被搶的手機里,為了更好的為警方提供證據(jù)嗎?
我是專業(yè)做移動基站設備的。根據(jù)內(nèi)容推理的。如果不是將手機卡插入被搶手機。那么控方就沒有事實根據(jù)。 移動基站不會收集手機型號,但是手機串碼會隨包發(fā)送。因此根據(jù)串碼是可以判斷手機型號的,就這么簡單!
所搶到的手機是屬于贓物,屬于入室搶劫的重要證據(jù), 王朝怎么可能將他交給自已認識的熟人底某呢? 只有兩種可能:1.王朝是一個腦殘的大**;2.李肛伙同他人陷害王朝。
拋開證據(jù)前后矛盾不說,我們就從情理來說,這個案子完全不符合邏輯。一個人身家百萬,即使生意不順,即使家道中落。也不至于去搶劫一個陌生人,而且還是隨機突發(fā)的。萬一那個人沒錢呢?身家百萬如果真要走入搶劫的窘境,搶一萬多又有什么用呢?干完還故意用搶來的手機打電話,故意給朋友繼續(xù)使用該手機。這整個流程都不是一個正常人的所作所為。
我打過一個民事糾紛官司,深知法官對于法律的尺度,彈性掌握的爐火純青。要整一個人,很簡單。一個犯罪動機不明確,證據(jù)也很含糊的案子。竟然二審了還是同樣的結(jié)果,只能說太黑了。
那為何法院的判決書不這樣寫:“14時30分許,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莊新樂附近使用所搶手機(插入自己的電話卡)接聽邢世平打來的電話,邢世平催促王朝趕去處理交通事故。”
如果真如你說的那樣,我想一個判決書不可能那么不嚴謹,連用誰的卡,誰的手機都不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