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案變化2:增加條款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草案擬增加條款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的指紋等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據(jù)了解,草案在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進一步嚴格了保密任務和保密責任,草案規(guī)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相應的,草案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將處五千元罰款。單位出現(xiàn)這些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