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看海峽都市報的詳細報道:
這是去年“市區(qū)福星小區(qū)天臺碎尸案”的案情(本報去年6月27日、7月17日曾報道),可誰能想到,下如此毒手的動機,竟然是4000元的債務(wù)糾紛。
兇手劉某龍和被害人馮某慶原本合作做有償捐腎中介,因馮某慶想單干,劉某龍就想把借給馮的4000元錢討回來,但馮某慶不還。于是,劉某龍約上同伙孫某明,備好殺人工具再次去討債,討債不成后殘忍殺人分尸。劉、孫兩人拋尸后,還曾約定“誰被抓誰扛著”,但劉某龍落網(wǎng)后,在看守所內(nèi)又供出孫某明。
日前,漳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劉某龍與孫某明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死刑和死緩。
殺人:
事先備好工具 討債不成就殺人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龍和被害人馮某慶合伙做器官移植中介,因債務(wù)糾紛產(chǎn)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