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qū)截獲一箱含苯乙醇胺A的小包營養(yǎng)素,經查為該營養(yǎng)素為“瘦肉精”新品種,一時間全國震驚。該系列案件所涉8名被告人和1被告單位陸續(xù)送交岳陽市云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2011年11月,2012年1月云溪法院分別對被告人李某、顧某、朱某作出判決。而此次被告福建省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及蔡某等5人非法經營案為該系列案件最后一案,也是案情最復雜,涉案人員最多一件。
2008年被告單位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新飼料公司”)所轄的營養(yǎng)研發(fā)部生產出一種飼料添加劑即核心料,將這種核心料添加入飼料,喂養(yǎng)的豬長得快,效果好。2010年10月,因添加了核心料的飼料被檢測出問題,海新飼料公司決定停止生產該核心料。之后,仍有許多客戶多次向海新飼料公司的總經理蔡某提出購買需求。2011年元月初,被告人蔡某召集被告人黃某、甘某開會,說明核心料的相關情況,在明知核心料含有毒有害的違禁成分的情況下,仍決定重新生產該核心料,采取規(guī)避風險的辦法單獨銷售核心料,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了分工,找非海新飼料公司員工負責銷售,由總經理蔡某負責為該人提供客戶,黃某掌握與專門收取貨款的銀行帳戶捆綁的手機并負責核對該銀行賬戶的到賬情況,同時監(jiān)督甘某取款轉賬,但不做賬以規(guī)避風險。蔡某等人還決定在異地準備一個專用倉庫,安排人對核心料進行中轉發(fā)貨,并將核心料價格定為450元/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