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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醫(yī)大殺醫(yī)案檢方抗訴:被告人砍殺同窗應判死刑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0-02-21  來源:中國新聞網
    銅之家訊:公訴人認為:1.胡某預謀殺人,提前一個多月購買斧頭,案發(fā)當天還隨身攜帶一把水果刀,意在萬一斧頭被奪下后繼續(xù)行兇。2.作案時連

    公訴人認為:

    1.胡某預謀殺人,提前一個多月購買斧頭,案發(fā)當天還隨身攜帶一把水果刀,意在萬一斧頭被奪下后繼續(xù)行兇。

    2.作案時連續(xù)砍擊被害人致命部位,表現(xiàn)得極為殘忍、冷血,主觀惡意極深。

    3.故意選擇在圖書館這樣的公共場合作案,對在場的學生心理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產生巨大的社會負面影響。

    本報訊(記者倪家寧)昨天,安徽醫(yī)科大學校園血案二審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2012年12月20日,安徽醫(yī)科大學學生胡某因感情糾紛,在圖書館用斧子砍死另一名同學。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合肥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應對胡某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故提請抗訴。據記者了解,法庭昨天并未當庭宣判。

    合肥市檢察院方面表示,他們認為一審法庭對胡某的行兇適用激情殺人而判死緩屬于量刑不當,胡某的行兇屬于預謀殺人,且作案場所選擇在圖書館這種公共場所,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不應成為減刑依據。

    安徽醫(yī)科大學第一臨床學院一位知情老師向北京青年報記者確認,犯罪嫌疑人胡某為該院2008級臨床醫(yī)學專業(yè)的學生,而被害人是2009級生物工程專業(yè)的學生。胡某在圖書館當眾砍殺同學后,學校曾安排專人為當時現(xiàn)場目擊的同學做過心理疏導。學校在新學期開學后組織各院系班級的學生輔導員開會,要求其務必做好學生平日的心理輔導工作。

    據一審法庭材料和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戀愛問題與被害人談某多次發(fā)生矛盾。2012年11月30日,胡某從網上購買斧頭。12月20日,胡某攜帶斧頭到安徽醫(yī)科大學圖書館六樓北側的自習室內等待,在談某來到自習室看書后,胡某從背后對談某頭部、頸部連砍數(shù)斧,之后將談某拖倒在地,繼續(xù)對其頭部連砍數(shù)斧,致受害人當場死亡。隨后胡某撥打110報警,但未能接通,被聞訊趕來的學校保安制服。胡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該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但一審判決遭到被害人談某家屬及合肥市檢察院反對,檢方隨后提起抗訴。

    庭審焦點

    是激情犯罪還是蓄意謀殺?

    在昨天的庭審現(xiàn)場,控辯雙方圍繞著三大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辯論。

    爭議一:戀愛糾紛還是遷怒報復?

    法庭宣讀了一審時認定的案由:安徽醫(yī)科大學2008級臨床醫(yī)學專業(yè)學生胡某與該校2009級生物醫(yī)學工程專業(yè)學生談某因追求女生李某一事發(fā)生矛盾,胡某遂懷恨在心,將談某殺害。

    胡某二審出庭供述,他大二時開始追求女生李某,一直“在處著”,直到談某介入后才“關系突變”。胡某辯護律師亦稱,胡某2011年開始追求李某,2012年下半年,談某也開始追求李某,使胡某的“初戀”受到刺激。胡某性格內向,是心智未完全成熟的在校學生,學校、家長也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感情糾葛”導致其殺人。

    公訴人舉證稱,“感情糾葛”是被告人的單方說法,女生李某表示自己從未與胡某建立過戀愛關系,甚至認為胡某系長期對其“跟蹤騷擾、無理糾纏”。

    公訴人宣讀了雙方的一些互發(fā)短信內容,李某指責胡某“攪亂了我的生活”,“誰給你的權利,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有哪個女性能夠忍受,一轉身就能看到你,一出廁所就能看到你?”公訴人認為,胡某系追求李某不成,遷怒于談某。胡某當庭對此未作解釋。

    爭議二:激情殺人還是惡意謀殺?

    胡某稱,自己之所以動了殺機,是因談某先后三次對其進行威脅。一次是在電梯里相遇,談某“臭罵”了自己一頓。另一次,談某帶了個男生將其堵在校園里,用眼神、言語進行威脅。案發(fā)前一晚那次“鬧得最兇”,“他說要弄死我,不想再在校園里看到我?!?/p>

    胡某說自己出于“害怕”,在第二次受威脅后上網買了把斧頭,每天藏在電動車的坐墊下“防身”。

    公訴人對此質問,既然買斧頭是為了“防身”,為何會帶到圖書館去?胡某稱,到案發(fā)那天,自己已“受不了刺激、控制不了情緒”,才持斧砍人。

    公訴人問胡某,案發(fā)當天有沒有與談某發(fā)生沖突,胡某稱“沒有”,“他好像還對我笑了一下?!?/p>

    作為醫(yī)學專業(yè)學生,胡某對砍斷人體頸部大動脈的致命后果非常清楚。胡某解釋稱,他之所以從后面砍談某的頸部,是因為“不敢從前面砍,我不敢看他的臉和眼神”。

    公訴人舉證稱,并沒有直接證據表明被害人曾三次威脅胡某。相反,有多名證人證實被告人曾威脅過受害人。

    李某說,談某第一次找胡某談的內容,是勸其不要再騷擾她。學生陳某證言稱,談某因為比較廋弱,“為了壯膽”找他一同去與胡某談,雙方沒有沖突,只是言語上“沒說通”。而案發(fā)前一晚,李某及談某的多名同學證實,“那天晚上談某說,胡某說明天要來砍他,大家都沒當一回事?!?/p>

    爭議三:自首是否應當減刑?

    庭審現(xiàn)場,“自首情節(jié)”成為控辯雙方激辯的焦點。據了解,胡某當天作案后沒有逃離,現(xiàn)場撥打“110”未接通,保安、警方到來后亦未拒捕,其自首情節(jié)被一審法庭作為減輕處罰、判處死緩的依據。

    被告人辯護律師稱,胡某被刑拘后誠懇認罪,其家庭自愿補償受害人家庭30萬元,并愿將自家女兒過繼給談某父母養(yǎng)老。且胡某在校期間表現(xiàn)良好,沒有前科劣跡,人身危險不大,其天性善良,具有挽救、改造的可能,因此不應判處死刑。

    公訴人對此回應稱,我國刑法規(guī)定,故意殺人后自首“可以”從輕但不是“應當”,應與具體案情相結合。本案中胡某預謀殺人,提前一個多月購買斧頭,案發(fā)當天還隨身攜帶一把水果刀,意在萬一斧頭被奪下后繼續(xù)行兇。明知后果嚴重,作案時其連續(xù)砍擊被害人致命部位,看到被害人流血倒地的慘狀沒有任何救助行為,表現(xiàn)得極為殘忍、冷血,主觀惡意極深。且其故意選擇在圖書館這樣的公共場合作案,對在場的學生心理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產生巨大的社會負面影響。

    談某的父母說,家中三代單傳,失子之痛是永遠也無法彌補的,他們拒絕接受胡某家的任何“補償”,只求正義得到伸張。

    文/新華社記者徐海濤劉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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