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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企就船舶被扣履行全部義務(wù) 上海海事法院解除扣押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0-02-21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銅之家訊:中新網(wǎng)4月24日電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已于23日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wù)。中國上海海事法

    中新網(wǎng)4月24日電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已于23日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wù)。中國上海海事法院審查后,于2014年4月24日上午8:30時下達裁定,解除對“BAOSTEEL EMOTION”輪的扣押,并同時發(fā)布了《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為執(zhí)行生效民事判決,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對停泊于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馬跡山港的被執(zhí)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輪實施了扣押,并向被執(zhí)行人送達了《執(zhí)行裁定書》和《限期履行通知書》。

    被執(zhí)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于2014年4月23日根據(jù)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書》的要求,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wù),包括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營運損失及孳息、船舶損失及孳息,共計2,916,477,260.80日元;支付了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22,575.41元、申請執(zhí)行費人民幣298,356元,共計人民幣2,420,931.41元;同時就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及其他費用提供了充分可靠并可供執(zhí)行的擔(dān)保。

    上海海事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已全面履行了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wù),故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于2014年4月24日上午8:30時下達裁定,解除對“BAOSTEEL EMOTION”輪的扣押,同時發(fā)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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