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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協(xié)警制止打人被打殘 私了協(xié)議上打人者變親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0-02-21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作者:王碩
    銅之家訊:劉禮勇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因執(zhí)行公務被打,不但對方妨害公務的刑事責任無人追究,私了協(xié)議上自己還成了與別人打架,打人者則變成

    劉禮勇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因執(zhí)行公務被打,不但對方妨害公務的刑事責任無人追究,私了協(xié)議上自己還成了與別人打架,打人者則變成了自己的親戚。

    事情源于5年前,2009年2月7日凌晨1點左右,湖南省新邵縣釀溪鎮(zhèn)派出所專職治安巡邏隊隊員劉禮勇和隊友執(zhí)行巡邏任務時,看到一伙人拿著磚頭追打一個年輕人,“我上前表明身份進行阻止,結果年輕人跑了,他們就過來用磚頭砸我”,劉禮勇回憶說。

    最終,劉禮勇被磚頭砸中,打人者都被帶到了派出所。醫(yī)院鑒定,沖突導致劉禮勇右顴骨粉碎性骨折,右顴骨面部軟組織挫傷。

    2009年2月16日,劉禮勇接受了右顴弓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當天,時任新邵縣政法委副書記的劉黎明和釀溪鎮(zhèn)派出所原所長曾海江來到他的病房,要他簽一個“調解協(xié)議”。

    劉禮勇回憶稱,當時對方表示,私了還能有錢拿,公了對方人多,找不到打人者,可能得不到賠償:“他們脅迫我,說不在協(xié)議上簽字就停藥,我沒辦法啊,等錢救命”。劉禮勇稱自己當時湊的幾千塊錢還不夠支付手術費用,更別說之后的治療。為了治療,第二天,劉禮勇在和解協(xié)議上簽了字,并拿到了約定的2.2萬元。

    這是一份蹊蹺的“調解協(xié)議”,首先事件被描述為“劉禮勇和羅亞南因口角發(fā)生沖突,而后劉禮勇與羅亞南等人發(fā)生打架”,整個協(xié)議中未提到執(zhí)行公務一事。此外,打人者羅亞南變成了劉禮勇的親戚,“事發(fā)后,雙方當事人鑒于是親戚關系,本著互謙互讓的原則,達成協(xié)議”。

    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得的一份蓋有新邵縣公安局公章的同意劉禮勇申殘的證明顯示,劉禮勇當天與3名隊員巡邏任務時,為防止羅亞南等人危及他人身安全,進行制止羅亞南等人的犯罪行為時被打傷的。此外,劉禮勇還提供了當時一同執(zhí)法的隊友李小翔、劉加生的證明材料,稱劉禮勇是因制止羅亞南等人追打別人而被毆打。

    這張蹊蹺的“調解協(xié)議”,簽署的當時并沒有給劉禮勇,“我死皮賴臉要了一年,他們才給了我一份復印件”。這時他才知道,打人的羅亞南成了自己的“親戚”。劉禮勇稱,拿到復印件后他曾質問工作人員親戚說法從何而來,但未得到答復,“有這種把親戚往死里打的親戚嗎?”

    劉禮勇開始給自己討說法,要求追究羅亞南等人的刑事責任,并在網(wǎng)站上發(fā)帖。2011年3月,劉禮勇丟掉了自己的工作——公安局的理由是他頻繁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上顯示,劉禮勇1個月內溜崗三次,曠工一天。

    2011年4月29日,新邵縣公安局給劉禮勇出具了一份書面答復,稱經(jīng)偵查,“該案屬于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不屬尋釁滋事案件”,答復同時表示,“你與羅亞南2009年2月17日簽訂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了協(xié)議規(guī)定的賠償款2.2萬元,該協(xié)議是你本人真實意愿的體現(xiàn)”,“你與羅亞南所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新邵縣公安局在答復中表示,假如劉禮勇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自己當年的輕傷結論有問題,可以向釀溪派出所重新申請工傷鑒定,在派出所批準后,假如鑒定結果變?yōu)橹貍?,和解協(xié)議才能無效,公安機關也將繼續(xù)偵查該案。

    2010年11月8日邵陽市中興司法鑒定所和2010年12月28日邵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均顯示,劉禮勇“右顴骨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后,已拆除鋼板四月余張口度1.5厘米”,依照《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三章第14條,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緣間距)小于1.5厘米屬重傷。

    劉禮勇告訴記者,當?shù)毓矙C關不愿重新鑒定。

    2012年10月,新邵縣公安局同意出3000元,并派出一位副局長、一位刑警副大隊長和法制辦負責人陪同劉禮勇到長沙請律師,出具一份法律意見書,并稱將以此作為解決問題的法律參考。這份法律意見書認為,羅亞南將前來制止犯罪的劉禮勇打成輕傷,應該已經(jīng)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妨害公務罪,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p>

    法律意見書認為,雙方的調解協(xié)議中,民事部分有效,但刑事部分無效,不能構成公安機關不追訴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和依據(jù)。

    時任新邵縣政法委副書記的劉黎明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當時自己并沒有威脅過劉禮勇停藥,只是和曾海江代表縣政法委去看望劉禮勇。劉黎明確認了劉禮勇當時是在執(zhí)行公務,至于為何和解協(xié)議上沒有寫,是因為“當時在討論會上,羅亞南一伙人在追另外一個人,但為什么追并不清楚,所以沒有寫執(zhí)行公務?!?/p>

    刑事責任為何沒有追訴?劉黎明解釋道:“他這個當時不是刑事立案,(劉禮勇)提出來已經(jīng)是一年以后了,按照民事訴訟法超過了訴訟期限,這個當時作了調解”。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摹?,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記者嘗試電話聯(lián)系新邵縣公安局局長姚榮生,他表示不方便接受電話采訪,但他同時短信回復記者“不是網(wǎng)上那么回事”。(實習生 汪詩韻 本報記者 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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