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北京8月4日電(李楠楠) 7月2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棗強縣馬世輝等人涉黑案。
2013年12月20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判處馬世輝、張孝春、鄭春華等11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以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判處被告人譚紅軍、李長紅、張文春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
多名被告當庭翻供 稱曾遭“刑訊逼供”
據(jù)被告人馬世輝的辯護人孫虎律師介紹,在二審庭審中,除馬世輝外,還有多名被告人稱曾遭到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相關筆錄內(nèi)容與事實不符,并向法庭陳述了被“刑訊逼供”的細節(jié)情況。
庭審中,馬世輝稱,其在得知將被公安機關外提審訊時,為證明自己離開監(jiān)室前身體無任何傷痕,其曾脫光衣服站在監(jiān)室的監(jiān)控探頭下“轉圈”展示身體,其被“刑訊逼供”后被抬著送回看守所時也一定會被看守所的監(jiān)控探頭拍下。所以,其要求檢方和法庭調(diào)取看守所的監(jiān)控錄像作為其遭受“刑訊逼供”的證據(jù)。
孫虎律師表示,檢方和法庭對此未予回應。
馬世輝一審被判20年 并處罰金1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馬世輝糾集被告人張曉春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馬世輝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決有期徒刑七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敲詐勒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犯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賭博罪、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被告人上訴: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據(jù)介紹,被告人馬世輝的上訴狀中稱,馬世輝當庭出示血衣及多次提到受到“刑訊逼供”,其他被告人也當庭提到被“刑訊逼供”,一審法院沒有將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本案中,主要證人沒有出庭作證,一審中作為犯罪的定案依據(jù)欠妥。
上訴狀中還稱,上訴人的行為不具備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特征,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者罪是冤枉的,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上訴人聚眾斗毆罪,上訴人不是該起犯罪的組織者、實施者和首要分子,是該起案件的受害人,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一審法院認定的尋釁滋事罪,上訴人均沒有參加也沒有指使,且兩起已經(jīng)處理,與上訴人無關,不應該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一審法院認定的敲詐勒索罪、串通投標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賭博罪明顯證據(jù)不足,理應不能認定,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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