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了解到,喬丹體育并非第一次因“喬丹”品牌引來風波,喬丹個人起訴之前,擁有“Air Jordan”高端子品牌的耐克公司曾控告喬丹體育商標侵權,但并未成功。
喬丹體育早已做好“戰(zhàn)略儲備”。
其招股書披露,該公司“喬丹”主要使用的圖形商標已于2005年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喬丹”中文文字商標于2009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本報記者在工商總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wǎng))查詢發(fā)現(xiàn),目前耐克國際有限公司包括多個JORDAN字樣在內(nèi)的商標均處于“駁回復審”的商標流程。
目前耐克公司只有文字商標“MICHAEL JORDAN”和兩個圖形商標在中國獲得注冊。
值得關注的是,喬丹體育還擁有在中國境內(nèi)注冊的127項注冊商標,包括含有“小喬丹”、“橋丹”、“杰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字樣的商標。
杰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正是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Jeffrey Jordan和Marcus Jordan通常對應的中文譯名。
一名資深法律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從法律上來說,中國并沒有美國那種公眾人物權利這一類知識產(chǎn)權。在中國的法律語境下,比較合適的是姓名權,由于喬丹的中文譯音本身并不是特指邁克爾·喬丹,因此,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分析。
但他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分析,雖然邁克爾·喬丹不能壟斷喬丹的中文音譯,如果讓普通消費者認為有人使用了邁克爾·喬丹的名字,這也算侵權。
“這也提醒公司在進行商標策略時要慎重,打擦邊球傍名人或許可以得到快速的傳播效果,但投入資金做得越大,風險也就越大。”吳鵬彬如是說。
康乂表示,姚明狀告“姚明一代”的勝訴表明中國法律十分重視保護運動員的姓名權。